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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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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
  •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授权制度为规范集团公司组织和有关个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在行使集团公司法人职权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总则第一条集团公司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 人,其行为遵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独立处置集团公司法人财产权时应符合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维护集团公司股东的利益。第二条股东大会是集团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局主席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集团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股东的权力,并表达自己的意志;董事局主席 代表集团公司并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局的授权,负责处理集团公 司法人财产权事项和主持集团公司的工作。第三条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的基本依据是《公司法》和本集 团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授权的范围不得超出上述法律和章程的 规定。第四条集团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实行分级分权管理,集团公司根据需要,由董事局授 权董事局主席在董事局闭会期间,行使董事局的部分职权;董事局主席代表集团 公司将权限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层的职责分工组织逐级授权,授权应体现职责与权限对应的原则。二、授权形式和使用范第五条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在授权管理上,应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层人员所承担的相应职务,在保证其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基础上,按照履行某项任务的必备 性原则予以授权,具体的形式是:(一)职务性授权董事局主席通过签署发布对集团公司总裁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的同 时授予了相应的权限,职务免除时也视同撤销了相应的权限。与任命职务无关的 权限不作为职务性授权的范围和依据。(二)制度性授权对职务性授权的具体内容,董事局主席可通过签发相关的基本规章来予以明 确。对管理层分工分管交叉又无法通过职务性授权的经常性事项,应通过相关制 度规章的指定来授予相应的具体权限,其授权的时效按制度规章的时效来确定。(三)临时性授权对集团公司法人的重大事项或委托办理的有关集团公司法人事务和临时性工 作,董事局主席采取临时性授权,并签发授权委托书(必要时签发董事局决议), 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权限、时效。原则上临时性授权的受托人仅限于集团公司的董事、经理层人员、董事局秘书及集团公司的在册职工,法律诉讼代理事项 可授权律师事务所,特殊情况需授权集团公司以外的人员,按集团公司章程的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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