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Word文档 > 职场办公 > 规章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

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

  • 页数:323页
  • 字数:约 135474 字
  • 大小:437.50KB
  • 格式:.doc
  • 版本:Office2016及以上版本
  • 作者:大猫丶演示
  • 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
  • 第四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局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局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第四十三条 董事局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局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第四十四条 董事局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局,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局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第四十六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局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局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您可能喜欢的文档

查看更多

热门规章制度

今日更新

在线
客服

相关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