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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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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
    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3、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乙方予以同意;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采用 方式代理本案,并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第 审代理人。
    1.2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1.3、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处理本案的,应当经乙方同意。
    第二条 代理工作范围
    2.1、乙方的代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项:整理诉讼证据、撰写诉讼文书,根据诉讼需要到工商、房屋、土地等部门查询、调查档案、参加法庭审理;
    2.2、根据案件需要及案情进展和所出现的不同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方案及撰写相关法律文书。
    2.3、根据案件需要甲方办理的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文书递交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代缴诉讼及其他费用等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但上述工作需要出具文书的应由乙方撰写并交与甲方。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 甲方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为办案所需要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和有关证据并保证前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1.2、为乙方办案律师出具办案所需的诉讼法律文书并在需要时加盖印章。
    3.1.3、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任何第三方办理本合同的委托事项。
    3.1.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诉讼当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诉讼协议内容。
    3.2、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3.2.2、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3.2.3、及时向甲方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
    3.2.4、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和本案的进展情况。
    本案本审终结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报告案件的最终结果。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四条 代理费用
    4.1、根据《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交纳代理费人民币 元,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依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收费依据的,另行订立收费协议
    4.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a、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b、长春市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
    c、 翻译费、档案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d、为履行诉讼程序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e、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费用。
    4.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a、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b、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c、甲方作为原告或反诉人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或为代理案件做了实质准备工作,而甲方撤诉的;
    d、案件在庭前通过调解、和解的;
    e、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五条 委托代理权限
    乙方律师的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诉讼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包括:
    a、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b、进行和解或调解;
    c、提起上诉或反诉;
    d、申请执行;
    e、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f、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
    G、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权限
    乙方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依据上述内容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6.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退还代理费:
    a、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b、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收取的代理费:
    a、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b、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c、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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