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资待遇(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元/日)。2、其他形式:。(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甲方按国家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一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终止、解除本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一)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予以辞退的;4.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5.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合同范本《辽宁省劳动合同范本》。(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三)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2.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4.经甲方同意,被招为合同制工人或参军、自费考入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的。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7、8、9款、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原劳动部制发的《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第三十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8款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第三十二条乙方有第二十条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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