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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反担保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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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Murphy
  • 企业反担保合同范本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 (乙方提供第三人担保时适用)
    地址: 联系电话:


    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
    乙方与 市 银行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 ),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的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 万元人民币。
    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
    (选择一项或两项):
    □ 以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实物为甲方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形式
    (仅限抵押或质押);
    □ 提供丙方为反担保人,反担保形式为 (抵押、质押或保证)。
    第二条 释义
    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
    根据选择反担保情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两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
    第三条 担保物状况
    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如下:
    1、乙方所有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乙方提供担保物清单》;
    2、丙方所有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丙方提供担保物清单》。
    第四条 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
    如由丙方提供保证,则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五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律师费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
    第六条 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使用及处分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所有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应由甲方保管。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接受甲方对担保财产的检查、评估。
    2、乙方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确保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独立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换、转移、转让、抛弃、隐匿、发包、赠予、再担保、重复担保、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合作、入股等处分方式。
    4、担保期间,不论是否出现不可抗力,如发生担保物价值减少或面临减少、毁损、灭失时,反担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负责尽可能恢复担保财产价值。如在30日内无法恢复足担保财产价值,反担保人需另行提供、补足与减少及灭失价值相当的担保财产,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5、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6、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以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担保财产等方式处分担保财产:
    (1) 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担或面临承担担保责任;
    (2) 反担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
    (3) 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
    (4) 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
    (5) 反担保人非法使用担保财产或擅自改变担保财产正常用途。
    甲方处分担保财产时,可视情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如决定通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处分担保财产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担保登记及费用承担
    1、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在甲方配合下由反担保人负责办妥担保登记手续并将获得的相关登记文件交由甲方收执。
    2、反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期间担保登记持续有效。
    3、如应担保登记机关要求需另行签署申请书、合同等相关文件,若该等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为准。
    4、有关本合同所涉及公证费、担保登记费、维持费、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税收等费用,概由反担保人负担并支付。如反担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导致甲方垫付时,反担保人应及时向甲方清偿。
    第九条 独立担保
    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
    2、反担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甲方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承担反担保责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
    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积极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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