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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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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光影设计
  •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               工程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              现住地址:
    承包方(乙方):〔 单位名称/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单位住所地/个人住址: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本工程监理人:                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室内外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
    3 、工程户型:                             。
    4 、工程项目内容及做法(见工程报价单和工程施工图纸)。
    5 、工程承包方式:采取乙方包工、包料的方式,部分双方商定,甲供材料乙方施工。
    6 、工程期限             工作日。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按共同约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7 、合同价款:
    ①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元。
    金额大写:                               。
    ② 本合同工程项目报价单是以《山西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③ 本合同《工程项目报价单或预算说明》应当涵盖材料质量标准、制定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甲方工程监理制。甲方应与具有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理资质的部门,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甲方责任:
    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场前的工作,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物业手续,为乙方提供可施工环境。
    2 、甲方应向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交纳其要求的(其中包括物业管理部门要求乙方交纳的)押金、质保金及垃圾清运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并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的开工手续。
    3 、开工之前甲方应将工地内的电话机等电器以及家具等物品移走或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否则发生任何费用损失乙方不予承担。
    4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安全工作。
    5 、甲方应负责及帮助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6 、工程交底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结构质量验收,如房屋结构等存在质量间题,应制定整改方案,工期相应顺延。
    7 、甲方应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8 、甲方不得有下列违反国家现行规定的行为,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① 禁止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② 禁止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③ 禁止在室内大面积铺贴厚度在1 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④ 禁止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
    ⑤ 禁止私自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9 、凡涉及改变房屋原布局及建筑结构,拆改墙体或增加楼(地)面载荷,燃气、采暖、上下水等设备管线的,须由甲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通知乙方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 、施工过程中,甲方如对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或增减项目,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暂缓此项目的施工。待乙方提交注明工艺做法和报价的工程项目变更,并在甲方签字认可后再行施工。如果该项目已开始施工,甲方此时再提出修改要求,则造成的工料及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
    11 、工程发生增加项目及款项时,如未开工,甲方须在开工前按工程首期款的额度补交,如已开工的,增项款按全额与二期工程款一并交纳。
    12 、甲方提供的材料(主材)到场时,应协同乙方相关人员共同查收。
    13 、甲方提供的材料(主材)须是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因质量间题、规格差异或未按时进场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14 、甲方要求乙方代购主材时,应与乙方签订《主材代购协议》,并将所需款项交至乙方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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