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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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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 立方米/月(吨/月); 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 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 时起至 时止;或者 。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 元/立方米;人工煤气 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燃气计量表; IC卡燃气计量; 衡;或者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 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 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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