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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馆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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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生馆加盟合同


    一、 特许当事人


    第一条:甲方:养生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乙方:
    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规范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 省 市 (地区) 加盟甲方所拥有的“养生馆”品牌连锁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特许期限


    第二条:本加盟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特许方式


    第三条:甲乙双方经认真调研市场,确信项目可行的基础上,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 省 市 加盟连锁“养生馆”品牌产品的特许经销商。
    第四条:经此授权后,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在 省 市(具体地点)开设“养生馆”品牌店.
    第五条:在授权期内,甲方向乙方所提供“养生馆”品牌产品,甲方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成色、品级,并保证货源供应。
    第六条:加盟代理期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加盟费一万元,加盟保证金一万元(合约期满退还);每月甲方收取品牌管理费壹千元,乙方保证每6个月从甲方购进“养生馆”品牌产品不少于 万元。
    第七条:甲方保证向加盟店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
    第八条:甲方按零售标价的 折售予乙方,乙方应在提货时一次性支付货款。
    第九条: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之日起60天内(蔬菜等例外),可根据销售情况适时调整货物组合结构,甲方给予100%的调换,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证书齐备、标签清楚。
    后续经营过程中,调换货按“养生馆总部售后服务承诺”有关条款办理。具体见附件或者补充条款,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期满,若乙方决定不再代理“养生馆”品牌,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证书齐备、标签无损坏的前提下,可将现在的“养生馆”品牌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则按零售价的 折给予退款。
    其他约定的条款:                                   
                                          。
    四、特许地点和区域


    第十一条:乙方加盟店店铺设在 市 区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乙方拓展市场,增设新的网点,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取得甲方授权。否则,新的网点不具备“养生馆”加盟店资格,无权使用“养生馆”招牌。
    第十三条:乙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


    五、商标、服务标记及相关权利


    第十四条: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养生馆”品牌,或以“养生馆”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甲方向乙方授权后,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第十五条: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第十六条: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并执行“养生馆加盟店售后服务标准”。具体见附件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为确保加盟店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六、促销与广告


    第十七条:为维护“养生馆”品牌形象的统一性,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合同生效后,甲方负责提供代表“养生馆”品牌的“VI”系统及《加盟店手册》、《员工手册》、《培训手册》、标准店面装修样图。
    第十八条: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总部无法提供的产品。
    第十九条: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养生馆”品牌地方性广告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有关“养生馆”品牌的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另议)
    第二十条:乙方可为“养生馆”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等宣传活动,并配合甲方进行“养生馆”品牌宣传活动的整体安排。乙方单独进行“养生馆”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因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以及实际负担金额。


    七、培训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为维护“养生馆”品牌形象的统一性,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培训安排,以保证乙方具有高质量的店铺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准。
    1、 开业前,乙方两名店员必须参加甲方规定的培训课程,获得经营必需的知识和技巧;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2、 开业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有计划参加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销售水平和管理水平。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相关费用。
    3、 经营过程中,加盟店必须参加甲方召集的定期工作会议和临时工作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
    第二十三条:乙方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甲方应派人对经营现状协助诊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供乙方决策参考。


    八、财务制度及税费


    第二十四条: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有统一的记账方式,乙方应按统一要求及时填写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其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回款进货额度内,工商税务各项费用由甲方负责向市工商税务及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加盟店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由乙方负责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缴纳。


    九、竞争限制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他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不得代理、经销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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