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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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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Mu
  •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1.“销售许可证”;2.权属证件;3.物业的具体情况;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营业执照;6.个人身份证。


      乙方提供:1.经纪机构“资质证书”;2.经纪人岗位“资格证”;3.经纪人身份证;4.营业执照。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 项:


    1. 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


    3.其他要求: 。

      第三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委托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 %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年租金的 %一次性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 %计算支付;


      其他服务项目支付 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服务事项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乙方应将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务项目,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定期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情况及时通告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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