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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独家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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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艺人独家经纪合同

    甲方: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艺名:
    地址:
    电话:
    紧急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鉴于:
    1、甲方系依法设立、专门从事演艺经纪及相关文化传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系艺人,乙方基于在演艺界发展的需要,对甲方的专业,权威经纪资源和对乙方的认可,愿意按照本合同委托甲方管理、经纪其演艺事业。
    3、本合同是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关系,不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双方的合同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内容
    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方。负责全权处理和管理本合同约定范围的乙方演艺活动及利益,并代表乙方与有关方签署及履行演艺活动的协议。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履行与本合同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协议,不得自行联系或接受任何第三方推荐、提供、邀请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
    3、本协议所称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影、电视剧、录影、广告或代言、演唱、录音、广播、灌录唱片、电台访问或录音、登台演出、剪彩、网络直播、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性需要的活动。
    4、本合同所述演艺业务范围为:全世界。
    5、双方对合作业务利润由甲方统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乙方不得自行与合作的第三方达成以任何形式对利益的分配,也不得自行接受、索取第三方给予任何形式的收入。
    6、甲方通过其各种资源、途径向乙方推荐、提供演艺机会,并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通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所签署协议的约定完成演出任务。
    在甲方推荐、提供演出机会的同时,乙方亦可通过其自身资源、途径寻找演出任务,向甲方通报有关演艺信息或其他邀请信息,甲方与有关演艺组织方、邀请方商谈和安排演艺条件、签署有关演艺协议。
    第二条 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经纪期限为三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合同期限届满时,如仍有未结清事项,则合作期限顺延至结清时为止。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如未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3年。延续后如有必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再次延长合作时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经济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演艺业务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
    2、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艺业务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业务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
    3、为更好的促进改艺人的演艺事业,寻找更多演艺机会,在合约期间,甲方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拥有使用或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使用乙方声像的权利。甲方拥有乙方演艺业务产生的作品和知识产权。
    4、甲方为乙方全力寻找演艺业务,甲方为该一人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经纪人,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处理在本合约条款下的全部演艺业务活动及利益。
    5、甲方有权按照乙方预先提供的行程安排、规划、安排乙方的演艺活动并书面告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绝。
    6、甲方应当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法阵的相应宣传和推介,但不得视为甲方对宣传效果予以承诺。
    (二)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自备各种有效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活动事宜。
    2、乙方遵照甲方安排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性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3、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它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它工作。
    4、乙方应严格实施甲方或者甲方代表乙方签订的合同、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或合作第三方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行、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可提供适当理由供参考,甲方或合作第三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5、乙方须了解及遵守甲方公司要求的作为旗下艺人应有的行为标准。
    6、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及紧急联系方式,使甲方24小时均能与乙方联络并发出通告。若乙方需变更上述相关信息,需变更前10日内书面同意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所受损失。
    7、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及签署的合作方完成该项工作,利益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8、乙方应当与每月1日将下个月的行程安排以书面形式通过邮件提交给甲方(行程安排内容应至少包括乙方何时处于何地进行何种活动)。
    9、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不得擅自整形,不得发布有违公序良俗、反国家等言论。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及签署的合作方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业务及其权利义务。
    11、乙方不得作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合作方的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12、乙方自行联系的活动若与甲方安排的活动相冲突的,以甲方的活动优先。。
    第四条 乙方承诺于保证
    1、乙方确定甲方为其独家代理的经纪公司,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演艺业务的决策权。
    2、乙方保证在承接演艺任务时,能够提供满足演艺活动需要的工作时间,不得无故拒绝演艺安排活不承担演艺任务,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并追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3、乙方承诺对于确定的演艺活动,除非不可抵抗或者因伤、病等突发事件以及乙方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以外,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工作,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更不得擅自活动,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合作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收入及支出费用、签约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与赔偿金及甲方预期收益等,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其他活动收入中扣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5、不论有无报酬,在合同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他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它事宜。
    6、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有关姓名、影像、照片、动画、形象及声音的专有使用权,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
    7、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8、乙方承诺因乙方产生的任何争议、纷争、侵权均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不可避免的给甲方造成相应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9、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随意披露相关资讯信息给任何第三方或在自有平台披露给公众(为配合合作方要求的宣传的情况除外)。
    10、乙方承诺,其身体健康,具备相应演出条件和表演潜力。乙方个人非参加表演和演出二引起的任何健康、疾病、意外事故、伤亡等其他不可预知问题,由个人承担,甲方协议乙方依法维护乙方应有权益。且在本合同期间,乙方承诺不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吸毒、涉黄、违反平台规定)。
    第五条 对外报价体系
    1、甲方本着乙方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谋求乙方演艺事业的长远发展,掌握和正确乙方演出活动的报酬,并双方保持相对统一、稳定的报酬标准报价,具体由甲方负责对外报价。
    2、甲方确定报酬和演出条件后再签署演艺业务相关协议,涉及乙方人身权益的,与乙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合作收益
    (一)对外演艺报酬
    1、乙方从事演艺业务之酬劳收入(包括因演艺事业而获取之酬金、各种形式的馈赠、奖金或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一切利益)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比例分配:甲方为50%、乙方为50%。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及扣除甲方所享受的提成后支付给乙方。
    2、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在收取酬劳后七日内主动支付给甲方;逾期未主动支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全额收到合作方的每次演出的款项后,按约定比例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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