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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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购销合同
需方: 荣盛香城郦舍一期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北京ZXXX金华商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经过对所需钢筋项目进行招标,确定乙方为供货商。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单价、金额: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1 Ⅰ级盘圆钢筋 Φ6 详见合同附件二 吨 16 3300.00 52800.00
2 Ⅰ级盘圆钢筋 Φ8 详见合同附件二 吨 106 3300.00 349800.00
3 Ⅱ级国标螺纹钢筋 Φ10 详见合同附件二 吨 102 3320.00 338640.00
4 Ⅱ级国标螺纹钢筋 Φ12 详见合同附件二 吨 325 3250.00 1056250.00
5 Ⅱ级国标螺纹钢筋 Φ14 详见合同附件二 吨 238 3250.00 773500.00
6 Ⅱ级国标螺纹钢筋 Φ16 详见合同附件二 吨 26 3200.00 83200.00
7 Ⅲ级国标螺纹钢筋 Φ22 详见合同附件二 吨 110 3400.00 374000.00
8 Ⅲ级国标螺纹钢筋 Φ25 详见合同附件二 吨 125 3400.00 425000.00
9 Ⅲ级国标螺纹钢筋 Φ28 详见合同附件二 吨 12 3400.00 40800.00
10 Ⅲ级国标螺纹钢筋 Φ32 详见合同附件二 吨 197 3400.00 669800.00
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肆佰壹拾陆万叁仟柒佰玖拾元整 (¥:4163790.00 元)
备注: 1、合同约定总价款为暂定价款,具体总价款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
2、本合同单价为不含税综合单价(结算时凭收据结算),合同单价包含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装卸车、运输、利润等所有费用。本合同所约定单价有效期为乙方第一次供货起至最后一次供货完毕止(第一次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合同执行期间无论材料市场价格浮动、政府政策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本合同约定单价均不予调整;
3、上述合同单价从20011年11月17日起执行,约至20012年10月14日止。
二、质量要求及标准:
所有钢筋的性能和质量均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适应于本合同的国家标准为:《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1997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适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
三、产品质量:
1、本合同每批货物送达施工现场后,甲方指定专人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并取样送检,乙方必须保证每批材料均为合格产品。直条钢筋长度定尺12米,直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装整齐;钢筋不得出现明显弯曲、扭曲等变形;钢筋表面无肉眼可见的裂纹,包括细小裂纹和其他表面缺陷;钢筋表面无锈蚀,不得有油渍;钢筋端头剪切整齐,无飞边、弯头、切头不净等;同品种、同规格,每捆钢筋钢制铭牌齐全,并与质量证明书对应。
2、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应保证提供完好无损的材料,提供材料出厂合格证、深圳市建设局发放的准用证、国家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加盖红章)一式三份,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字迹清晰并加盖乙方公章。
3、甲方有权随机抽样送检,每次材料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若材料检验不合格,乙方自愿承诺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①、每次钢筋送检时,若出现第一次送检不合格,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②、第一次送检不合格后,甲方取双倍钢筋数量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则两次送检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若钢筋复检仍不合格,则两次送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自愿承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如:停工、窝工、工期延误等)的一切费用计每天人民币贰仟元整(时间从此批钢筋进场之日起至该批钢筋退场且乙方重新供应的钢筋到场之日止);
③当乙方所供钢筋送检出现黄单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重新选择新的供应商,乙方对此无异议。
4、若乙方所供钢筋进场时验收合格,但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经政府相关部门抽检为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将不合格部分已加工和尚未加工的钢筋清退出场,补偿给甲方不合格部分但已加工完毕的钢筋加工费每吨240.00元,承担由于不合格品退场发生的所有退场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自愿承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如:停工、窝工、工期延误等)的一切费用计每天人民币贰仟元整(时间从此批钢筋进场之日起至该批钢筋退场且乙方重新供应的钢筋到场之日止)。
四、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及计量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规定时间予以供货(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否则,对于因材料供货不及时而导致甲方工期延误,乙方自愿从第二天起按每天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供货时间延迟3日(含3日),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负责将货物送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香城郦舍”一期工地),运输、装卸货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派指定专人签收,送货时应提供送货单一式两份,由甲方指定专人按合同要求验收并签字确认,该签字确认仅表示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颜色、表面状况及供货时间的确认,不表示认可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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