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1、符合《劳动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合同。2、甲方经营情况变化,或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3、本协议期限届满即告终止。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协议如有变更或期满经双方同意续订的,须由甲乙双方签署或盖章。4、依据本条款终止本协议的,双方债权债务并不因本协议终止而消失。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扣除乙方任何应得的收入赔偿给甲方:(1)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3)乙方服务态度恶劣,严重破坏甲方声誉的。(4)乙方未按公司规定的各项守则、条款和规定招揽业务。(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7、8、9款、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原劳动部制发的《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第三十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8款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第三十二条乙方有第二十条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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