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针纺织品、服装、服装辅料、家纺制品、纺织原料(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拾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三条 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二章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 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 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1.坚持党组集体领导,对上级重要会议精神落实、党组分工、人事调动、考核办法、发展规划及本局其他重大事项由党组集体决策。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原则、讲究效率原则、保守秘密原则、集中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原则。重大事项一经形成决议,局党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 3.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干部向股室、处所负责人负责,股室、处所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向党组书记、局长负责。
第二条 本院职工食堂就餐人员范围为本院在册在岗干警和人民法庭干警。 第三条 本院职工食堂成立食堂管理委员会,适时收集干警意见和建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向食堂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食堂账务、膳食、物资采购、卫生、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院党组报告。 第四条 本院职工食堂只为干警提供早餐、中餐,就餐费由干警交纳和单位补贴解决。
在线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