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甲乙双方约定此处一个月工资标准为xx元)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行1、劳动合同期满的;2、已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的;3、劳动合同职业培训教育网司与职工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4、在合同期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5、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们法院宣告死亡和失踪的;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8、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竞业限制等事项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七、解除和终止第七条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八、劳动争议处理第八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九、其他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试用期: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 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须付给乙方半个月以上的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辞退补偿金。试用期满时,若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四条 教育培训: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九、本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五、劳动报酬第六条 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间的月工资¥ 元。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工资按 执行。第七条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九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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