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针纺织品、服装、服装辅料、家纺制品、纺织原料(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拾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 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本所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开支事项。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3、全体员工必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4、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5、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二章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 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 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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